被征收有营业执照的房屋如何获得补偿
时间:2023-07-08 03:40:12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营业执照拆迁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营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法律法规对于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各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一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为营业用房,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二是有合法经营手续为标准,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按照营业用房来补偿。

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上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十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由以上条文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任何取得房屋搬迁许可证的单位都能够成为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并且特意强调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主体。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房屋征收工作则仅能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实施。

2.拆迁条件与征收条件的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由此可以看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仅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试用该条例,而后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明确提到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进行房屋征收的前提,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随意强征公民的房屋。

3.法律的救济途径上有所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对于房屋征收,若被征收人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前,也就是对于房屋拆迁来说,当事人首先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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