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卖淫是否需接受收容教育,并非绝对之事,对于那些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且曾多次参与卖淫或嫖娼活动的当事人来说,其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必须依法予以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然而,当这些当事人年满18周岁时,如果再次发生类似行为且达到两次及以上,亦应同样受到收容教育的惩罚。
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甚至是在育有一个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以及对于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士,他们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后,通常不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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