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有没有取保候审的情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亦或是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且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
此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症、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妊娠期内或者正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已经过了法定羁押期限、案情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在涉及到贩毒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倘若贩毒者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其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并且取保候审不会引起社会风险,基于此法律条款,是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的。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贩毒乃是一桩严重的犯罪,通常情况下可能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涉及到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否,尚需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有无其他保障措施来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倘若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贩毒者并不适合适用取保候审,抑或是认定若实行取保候审可能产生社会风险,那么他们便有可能驳回取保候审的申请。总而言之,贩毒者在特定情形下理论上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贩毒有没有过失罪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贩卖毒品活动被定位为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这其中并不涉及过失犯罪的范畴。所谓过失犯罪,主要是由于个人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引发的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贩卖毒品这类犯罪,其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故意为之,即他们明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却依然实施了贩卖、运输等相关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罪犯将面临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并非过失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罪犯中有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情形,例如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并且确保其以取保候审方式不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但是,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充分斟酌罪犯的罪行情节及其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并尽量采用防止其逃脱法律惩处的严密保障措施。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取得取保候审,仍将由法院、检察机关或是公安部门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判断,他们拥有驳回申请人取保候审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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