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单位,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自理报关单位
1.《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向海关领取,详实填写后由法人签名并加盖私章);
2.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免交);
3.三资企业递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递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需加注英文);
5.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关于对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提交);
6.本公司的合同、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
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账及明细账)、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名单等资料;
8.银行开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人民币基本结算账号、外币账号);
9.报关专用章印鉴;
10.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其他单证。
(二)代理报关单位
除了提供本条第1款所列1—10项文件,还应提供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报关企业
申请单位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须标明有报关字样)后,再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递交注册地海关,由注册地海关按有关程序上报海关总署审批。待海关总署批准后,再将以下文件递交注册地海关审核: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向海关领取,详实填写后由法人签名并加盖私章);
2.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需加注英文);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证明(注明人民币基本结算帐号);
5.法定代表人及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6.专业报关企业印章及报关专用章印鉴;
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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