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由报关单位持介绍信或公函向当地海关提出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提出申请时,须向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5)按照海关要求由报关单位指定的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的个人简历表及最近免冠照片。
二、海关审核发证。上述证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由海关签发《报关注册登记书》,并收取人民币押金和工本手续费。登记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退交报关单位,二份由海关存留。同时,报关单位指定的保管员接收海关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海关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单位在申请货物进出境时,须凭证书和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三、送交印模和签字式样。报关单位按海关规定,将刻制的“XX公司(或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以及报关员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至此,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结束。
〖说明〗
1.《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表式由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应按海关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报关单位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时,须及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
2.报关单位若需更换人员,应报海关批准。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责成报关单位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资格。
3.报关单位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4.报关单位已在其所在地海关(或主管地、或主要进出口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在其它口岸设有负责办理货物进出口有关事务的办事机构(工作组,办事处等),这些办事机构应向该口岸的海关单独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在其它口岸没有设立办事机构,那么在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列明经常需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其他口岸名称,经其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可在复印的全部注册登记文件上盖印批注后发还报关单位,以便其送交有关口岸海关备案。这样,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在其他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即可通用。
5.报关单位如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1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送交海关,由海关注销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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