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二、广东征地补偿款低于标准不批建设用地
日前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已研究制订了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征地补偿款凡是低于保护标准的,坚决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批件。
省国土厅近日专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德江书记三句硬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试行征地补偿实名支付制度,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今后原则上不再搞征地包干,避免层层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要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采取留用地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地要在2月15日前将预存款账户上报省国土厅备案。
同时,要提高征地透明度,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与被征地农户协商,确保听证不走过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要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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