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并非必定要有明确的组织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聚众斗殴罪主要指的是一种以报复他人、争夺社会地位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动机,从而纠集一群人相互间展开暴力冲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非法行为。
在有些情境中,参与斗殴案件的人员可能是出于共同的意愿和情绪冲动而自发地聚集起来,并不一定需要一位明确的组织者来策划和指挥整个行动。
然而,若确实存在组织者,那么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会更加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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