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允许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再支付抚养费。如遇子女所需一次性大额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其实,在办案实践中,轮流抚养孩子并不多见,也不是我们主张的方案。轮流抚养多发生在孩子年满2-10岁之间,因为2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抚养,10岁以上的孩子监护权由孩子自己决定,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2-10岁的孩子来说,监护权的归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这个规模很难把握。当事人认为孩子对自己好,法院无法量化什么是健康成长的标准,所以折中的轮流抚养计划总会被提出来讨论。轮流抚养有法律依据。轮流抚养有三个条件:第一,由法院处理;第二,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三是要双方协商同意。
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临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
过短,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
一般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一般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已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3、抚养费用的承担。
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照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
4、探视权的行使。
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
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一月。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因此,如果双方是已经离婚,并且对小孩进行轮流抚养这种抚养方式,那么他们的抚养费用依然是各自都要承担的,不能够因为其中一方正在抚养,而另一方就以现在自己没有抚养就不想给付抚养费,这种事不被允许的。而且他们必须要把小孩抚养到他成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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