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裁定中,不得进行再审
理由一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权为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7)款,人民法院“违反本法规定,管辖权错误”的,可以再审。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审判监督程序一章的规定,第208条明确规定,“关于不可受理和拒绝起诉的裁决”。申请人根据上述第178条和第179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并认为有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适用于法律错误。根据上述第208条的规定,显然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此范围内。关于第179条与第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第208条作为一项司法解释和特别规定,应具有优先权;第二,总体而言,前者应当是实体审判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后者只是程序性裁定的再审规定,表明本案应适用第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管辖错误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决还是实质性判决,当事人在管辖权发生错误时,均无权申请再审。理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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