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质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质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一)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即权利。
(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占有,此种占有的移转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权利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但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种观念的、抽象的方法。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上述的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代位向出质权利的义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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