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适用的条件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1.执行机关(监狱)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拘役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处管制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査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认为确有立功表现需要在减轻刑罚基础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协助考察的单位或组织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3)犯罪考核表;
(4)罪犯确有重大悔改的材料;
(5)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通知执行机关三天内补送。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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