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从今年5月份起,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家庭。对于五保供养对象、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领取离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和方法,参照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执行。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民政厅、财政厅按上述原则协商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既不能因财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排斥在外,也不能降低条件随意扩大范围,加重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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