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之中,与他方建立了同居关系,则此刻其所处法律地位便可归于“与他人同居”的范畴之内。
遭受侵害的配偶一方,即可被认定为无过错方。
在特定条件下,被侵犯权利的无过错方可向公权力机构申请损害赔偿。
在此情况下,法院作出的相应裁判将会充分考量诸多关键要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过错方的不当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实质性损失等等。
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以及赔偿金额的大小。
同时,法院也会全面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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