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
2、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
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
4、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一、商标侵权货值金额计算的法律规定
商标侵权货值金额是以非法经营数额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在参考该司法解释计算非法经营额时,应注意5个问题:
(1)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生产企业制造的尚未销售的产品如有标价,可以直接按照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2)如果账目清楚、销售记录齐全,应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如果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有实际销售价格,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可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4)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不同。根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额是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之和。
(5)收取加工费的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应按其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全部价值计算。加工方与委托方一起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共同违法行为人,获取的加工费是违法所得,而不是非法经营额。此外,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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