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走访摸排,对违规办学问题发现一起、清理整顿一起;同时,做好无证民办幼儿园的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广泛开展国家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明确舆论导向,有效形成广泛共识,为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和治理无证民办幼儿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镇、社区作为前置单位,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要进行不定期排查整治,积极配合做好无证民办幼儿园的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标准,落实治理无证民办幼儿园“一园一策,一事一议”工作原则。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治理合力。开展好“乐童计划”,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无证民办幼儿园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治理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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