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在道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时,不慎在拐角处相撞。刘某当场受重伤,摩托车也严重损坏。原告刘某住院后申请司法鉴定,身体残疾。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原告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黄某对事故不负责任。由于被告黄某的肇事车辆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原告刘某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故原告刘某多次找到黄某,希望得到赔偿,但黄某每次都以自己没有过错、对事故不负责任为由拒绝。今年6月,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黄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通强制保险,旨在确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赔偿。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黄先生虽然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对事故不负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并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做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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