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摊面积规定
时间:2023-06-10 18:43:40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公摊面积规定的文件规定

公摊面积的核算包括内容: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勤值班处以及其他功用上为整栋修建工作的公共用房和处理用房修建面积。

2、套(单元)与共用修建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含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核算修建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核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一起,分层别离核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则处理。

4、斜面结构房顶房子房顶为斜面结构(坡房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核算修建面积。

5、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越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核算修建面积。

6、变形缝与室内恣意一边相通,具有房子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运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核算修建面积。

7、非笔直墙体对歪斜、弧状等非笔直墙体的房子,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核算修建面积。房子墙体向外歪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核算修建面积。

房屋公摊面积规定的免除内容

不该核算为共用修建面积的:

1、凡已作为独立运用空间出售或租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该计入共用修建面积部分。

2、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共用修建面积。

3、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核算修建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管是否运用均不再核算修建面积。

4、公共通道临街高楼、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路途街巷通行的,不管其是否有柱,是否有保护结构,均不核算修建面积。

5、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修建,不核算修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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