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第五,搜查。
第六,强制交付。
第七,强制迁退。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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