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所开办条件
时间:2023-08-09 11:22:55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个人律所开办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个人律所开办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数据元表;

2、设立申请书;

3、拟设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资产证明;

4、律师事务所章程、相关制度;

5、设立人彩照;

6、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明;

7、预核名通知书;

8、《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9、设立人律师执业证;

10、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联合诊所的开办条件

根据《个体(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医生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开业,不论来自当地或者外地,都必须办理申请开业手续,经批准取得开业执照后,方能开业行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1、社会闲散人员中持有中、西医士、助产士以上技术资历证明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离休、退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3、中医学徙出师,自学中医成才,或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能独立应诊或在民间行医多年,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4、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中、西医师、医士、助产士。

5、社会闲散和经批准停薪留职的放射、检验、药剂、理疗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护士除可参加联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工作外,还可应聘从事专护工作。

6、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

(二)凡属下理情况之一者,不得开业:

1、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擅自离职五年以内或被开除公职七年以内者。

2、未经县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者。

3、国家培养的高等或中等医科院校毕业生,不服从分配在五年以内者。

4、公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5、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如麻疯、结核、肝炎等)在传染期内不宜行医者。

6、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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