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分析
时间:2023-04-24 14:20:55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在成为交流平台的同时,也为企业宣传提供了新的空间,一些企业在介绍信誉、规模、产品性能等方面涉嫌虚假宣传。在专项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净化第四媒体,是摆在工商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近日,江苏省兴化工商局查处了一起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该市某不锈钢公司委托网络公司设计制作了一个企业网站,网页上有资信等级三A级泰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两张照片,而事实上该公司并未取得这两项荣誉称号。

针对此案的处理,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锈钢公司利用网络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之规定,应定性为虚假广告。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锈钢公司并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直接的虚假宣传,而是对获得的荣誉进行了虚假宣传,所以不能依据《广告法》之规定进行处罚,而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并处罚。不锈钢公司在企业网站上发布的上述信息,对企业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其商品质量,足以引人误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办案人员在与机关内部法制科、执法大队等多方沟通后,经过综合分析,认为第二种意见在操作性上较为稳妥可行,理由如下:

该不锈钢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宣传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但夸大其词的荣誉称号显然可归属为生产者及其经营状况,应当视作是对商品的生产者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网站发布企业简介之类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可能争议较大,但当事人对自己企业(即生产者)及其经营状况进行了虚假宣传,却是不争的事实。把不锈钢公司支付给网络公司的网站建设制作费用看作广告费用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企业设立网站不仅仅是为了发布广告,有时候还包括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存储企业或职工个人的信息等。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正当地对企业商业信誉、经营状况、形象进行各种宣传,是企业营销策略之一。但是如果夸大其词、虚构事实进行宣传,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法则,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执法人员认为,对企业围绕基本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应当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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