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一、合同标的物提存后的通知义务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二、合同提存的用途
合同提存的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对债务人的效力,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合同提存的其他效力。
三、如何防范债权人拒绝受领?
1、债权人由于很多客观原因(如暂时不需要货物,但又不想承担保管责任及风险等),往往会找借口来逃避自己的受领义务,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债权人迟延受领或拒绝受领的违约责任,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将殊为困难。故合同应约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受领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具体的违约责任,这样对债权人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震慑,对债务人为此可能付出的额外费用也将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的几种情形时,将货物提存或者把货物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提存,以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条款: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以及交付时间进行交货,如果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货时间迟延,视为债务人违约。同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延收货或者拒绝收货,债权人迟延收货或者拒绝收货的,每迟延一天承担200元的保管费;债权人拒绝收货或者迟延收货超过30天的,债务人除将该批货物进行提存外,债务人还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上述约定的保管费用以及承担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3、法规链接:《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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