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债务也可以解散。企业解散的情况很多,虽然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企业法的解散原因,就可以解散企业。解散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注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独资企业解散后债务由谁承担
独资企业中的“独”主要是指个人出资、所有、控制以及个人经营的四方面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是独资企业对外欠有债务,那么这个债务是该独资企业承担呢?还是由这个“独资人”承担?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5年属于除斥期间。该企业解散,该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该公司仍可以起诉。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煹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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