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后可以申请减刑。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少两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两年。因此,如果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应减刑,如果有一般立功或遵守监管规定,并积极改造,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即使减刑两年,实际服刑也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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