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的时长如下:
1、6个月。如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一年。如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3、五年。如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保全撤销权。
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将在法定期限届满时被消灭。除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自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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