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福利费不一样,都是在应付职工薪酬下面的明细科目,是相互独立的
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
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一、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
1、一般企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核算方法:
1、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2、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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