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辩护的种类和适用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抗辩的适用情形是:一、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二、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要求抚恤金或者救济金的;四、要求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的;(五)索取劳动报酬;(六)倡导见义勇为的公民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下列刑事诉讼,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执行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移送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不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死刑,但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且没有必要审查被告的经济状况。(3)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四)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二)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立案);(二)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三)因经济困难不能或者不能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四)居住地在本市或者持有本市暂住证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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