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辩护适用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因为经济困难难以委托辩护人的,二是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的,或者是还没有丧失辩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上是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辩护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总体上讲分为申请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两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指定辩护适用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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