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申请人办理护照应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具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儿童办理护照或旅行证的书面声明。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护照。为儿童取证时可委托他人凭取证单代取。持以下材料去户籍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事先为孩子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表》。
2、2张孩子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孩子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的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儿童办理护照的书面声明。
7、父母双方共同为其他合法监护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监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办证说明关于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上述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但是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出具意见,免交单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者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
(一)
(二)
(三)类人员以外的申请人,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北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者劳动局出具意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
(一)
(二)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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