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版审查指南(以下称“原指南”)只是从法律条款上对初步审查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未清楚写明三种专利初步审查的具体审查范围,而且三种专利各自一章,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明确的界定,并在三种专利的引言中分别详细列举了初步审查的范围及法律依据,明确了初步审查包括: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4)有关费用的审查
将原审查指南中的“格式审查”或“形式审查”统一明确为“形式审查”,一是统一审查用语;二是从定义的角度明确形式审查即是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2.1节审查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初步审查三种专利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了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强调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赋有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在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因为初步审查的审查案件较多,审查的范围是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一般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的,因此不需要求申请人会晤、进行产品演示或者提供样品,但若申请人主动会晤请教审查员,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也应当认真进行会晤;听证原则中明确地阐述了“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在程序节约原则中,重申了为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后续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三种专利的审查程序各自一章,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样既出现了申请中同样的问题因规定的不同,其处理程序不一致,也造成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掌握难以预料。此次审查指南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对审查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1)初步审查合格
(2)申请文件的补正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4)通知书的答复
(5)申请的驳回
(6)前置审查与复审的处理
在初步审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从节约程序、优化流程出发对补正的次数、驳回的要求也作出了限定。“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从初步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程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样即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流程,统一了审查基准;又有利于指导审查员按照统一的审查原则、工作程序进行审查;保证专利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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