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同,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WOFE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这一业务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核心规范如下:
1、法律关系: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担任信托中的受托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类型为契约型基金。WOFE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和投资者之间系信托法律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系私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
2、募集方式:非公开
在中国境内募集和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一、私募发行的规定是什么
私募法律即有关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的相关法律政策,它是私募募集者和投资者在私募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诸如《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信托法》等。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意味着法律第一次对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方式可以采用私募的形式,从而从立法角度确立了与公募相对应的私募概念。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设置私募基金购买门槛的原因
1、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
2、限制参与人数
确保私募性质私募基金产品与公募产品不同,其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削弱信托的融资能力私募基金属于信托的一种。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限制信托的融资能力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等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投资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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