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在认为需要逮捕的情况下, 拘留时间应当在3天内。如果情况有特殊需要, 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在认为需要逮捕的情况下,拘留时间应当在3天内。如果情况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 刑 事 拘 留 】 拘 留 天 数 规 定 及 特 殊 案 例 处 理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因此,只有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权采取拘留措施。
同时,素材中还提到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这说明,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但同时也需要谨慎使用,确保在法定程序下进行。
据素材所述,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仅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若情况紧急且无法及时逮捕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权采取拘留。但拘留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需及时变更或释放被拘留者。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但同时也需要谨慎使用,以确保在法定程序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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