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该商标是由外国注册的
如果发现该商标是由日本注册的,可以宣布其无效。商标注册后,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日本许可办公室申请无效。以不正当竞争和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为理由,可以随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与原注册商标类似或者与他人其他权利相冲突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已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有不同的规定。综上所述,它大致采用了“登记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三种方法。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照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无论商标是否已被使用,最先申请的人都将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注册申请是构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因此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根据商标的使用顺序确定商标的所有权。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必然的要求。采用商标易归属原则和商标注册取证易归属原则。商标易得原则和商标使用权易得原则也很明确。很容易识别商标注册的优点和缺点。其缺点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无法保护商标的优先使用权。运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避免不同用户先后使用同一商标造成的混淆。但缺乏稳定性,难以核实商标使用者使用商标的证据,不利于商标管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来获取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中国采用了注册原则。它以注册申请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申请注册的人。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人已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但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也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申请原则只承认商标注册的第一申请人拥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效果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注册后,企业也可以按照规定注册商标。为了确保其商标不会被他人使用,他们还需要向商标局注册。商标使用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和企业也需要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如果恶意注册,他们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确定商标抢注赔偿金额
抢注商标是否合法
如何识别恶意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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