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应该要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用: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不需继续审理的。
诉讼费用的退还情形包括什么?
1、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3、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依法已终结(一方死亡,无其他争议等情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在诉讼费用中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这些费用都需要按照法定的诉讼费用缴纳的标准,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由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预先缴纳,之后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即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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