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个主刑,并罚时司法操作存在困难。减刑时难以操作,先减哪一个主刑难以决定,同时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场所相距较远,难以交接。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刑种的有期徒刑可以进行并罚,但对于不同刑种的有期徒刑如何进行并罚,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对同一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个主刑,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难:比如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需要减刑时难以操作,难以决定先减哪一个主刑;同时,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监狱和其他执行场所进行,而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进行,两者相距较远,究竟应先执行哪一个主刑、中间该如何交接也难以操作,且有违司法经济原则。
如 何 对 有 期 徒 刑 与 拘 役 进 行 并 罚 ?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只适用于数罪中四种情形:一是数罪都为有期徒刑并罚;二是数罪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间的并罚;三是数罪为拘役并罚;四是数罪为管制并罚。对于罪犯涉及到有期徒刑和拘役实行数罪并罚时只能分别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模式:一是“并科说”,即将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予以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二是“吸收说”,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实际执行中仅执行有期徒刑即可,拘役不再执行;三是“折算说”,即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再与有期徒刑并罚。因此,在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而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对于罪犯涉及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而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模式:一是“并科说”,即将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予以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二是“吸收说”,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实际执行中仅执行有期徒刑即可,拘役不再执行;三是“折算说”,即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再与有期徒刑并罚。因此,在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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