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从中获取了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非法利益,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新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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