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接续流程说明
时间:2023-08-19 12:40:08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或本人应向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或本人应向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要哪些材料?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要哪些材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转入和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二)转移接续人员的身份证件;(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的记录;(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移接续申请时,需要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转移接续的具体时间,并书面告知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需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转移接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转入和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二)转移接续人员的身份证件;(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的记录;(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移接续申请时,需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转移接续的具体时间,并书面告知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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