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主要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留党察看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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