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担责60%,判决被告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万余元。
张某去世,对陈某亲属的赔偿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结合本案,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死亡,所以,陈某的家属是可以起诉张某的家属在张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的家属在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万余元。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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