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所采取的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区别情况,如果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应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过失的,则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害人吸食毒品后,因中毒而导致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和行为人为被害人使用的毒品的剂量来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具备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为被害人使用了超量的毒品的,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该吸食行为的危险性,却采取放任态度的,应当认为是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而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死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并且对于吸毒的危险性有认识的,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并且其强迫他人使用的是常量的毒品,行为人仅仅对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该毒品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没有预见,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的,则只能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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