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民法典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在有些案件中,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对此得不到统一。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1、在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承担了抚养费。如果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继父或继母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育费;如果是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继父或继母是否以个人所得支付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即使未成年继子女依靠自己能力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一定经济收入的也如此。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长期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双方以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上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照顾和教育,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可以从户籍状况,双方长期以来的实际居住情形,生活上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对对方的称呼等方面加以考察。这里的长期一般应在5年左右。
3、共同生活时,继子女需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即共同生活时,继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或虽满18周岁,但因身体残疾等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在校就读高中以上学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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