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将达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估,经长护评估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
1.(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点击可下载)不高于40分(含40分);
2.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神经内科诊断为痴呆症(中、重度),且参保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不高于60分(含60分)。
(二)参保人员达到第(一)项标准,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护理待遇: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4.经长护评估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护理待遇的情况。
试点阶段,按参保人员年龄段分步实施长护评估及待遇支付,具体安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
序号
待遇类别
服务项目
支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机构护理
基本生活照料
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床位费,床位费不高于每人每天35元)
每人每天90元
医疗护理
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
每人每月1000元
居家护理
基本生活照料
不高于每人每天115元
每人每天103.5元
医疗护理
按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价格确定
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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