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台开发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4:41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使用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十堰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使用的若干规定

根据《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利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我市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利用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和集资实施的人防战备建设项目、工程口部的伪装房和平战结合配套设备房的建设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税发[1995]016号文件执行。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市人防办批准,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不得享受人防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现有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充分利用进行商场经营、文化娱乐、工业生产、储存物资、发展第三产业,也可以发展种植、养殖业等。对平时可用而长期不用,或使用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高的单位人防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和人防部门可以调整使用。

四、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可享受下列减免税优惠:

(一)凡设有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单位,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种植、养殖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用人防工程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起,免征所得税l至2年;

(四)用人防工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事业、卫生事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五)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的劳动服务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五、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其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在1%至1.5%以内。

六、对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娱乐业。文化市场管理费分别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歌厅、舞厅、卡拉0k厅、音乐茶座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二)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打靶场等,按现行标准的中间价收取。

七、对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娱乐业和旅馆业,其治安管理费,按地面标准的50%收取。

八、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其用电缴费按非商业照明电价执行。

九、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蒋祝平省长签发的(1997)115号令《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对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工商、公安、文化、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取工商管理费、治安费、文化市场管理费、工程使用费,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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