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方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因此,当借款期限届满后,若您计划发起诉讼程序,便需要将起诉书提交至债务人为被告方的住所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倘若被告方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注册的居住地址有所出入,您亦可选择以被告方的主要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的主管机关。
对于那些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的被告方而言,法律依然规定应当首先考虑将起诉书递交到该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若涉及多名被告方,并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全文4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