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不得适用的案件
时间:2023-07-06 19:26:06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对减刑的特殊规定有两种,一种是限制减刑,一种是终身监禁。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减刑假释的条件

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上文对云南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减刑假释规定细则是为了规范减刑、假释等诉讼案件的程序和条件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减刑假释也有明确的规定,减刑是有适用条件的,并不是所有案件的犯人都可以申请减刑。对于认真改造,潜心学习得犯罪者是可以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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