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去哪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二、认定工伤应提供哪些材料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某某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4、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5、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6、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7、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二)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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