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般来说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前者是死者家属得到的赔偿,后者是伤者得到的赔偿。但在本文介绍的案件中,这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并得到了支持。
【案情介绍】
2006年2月,苏州市谭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该市中心与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谭先生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确认事故是由于客运公司大客车违章造成。同年5月8日,谭先生的妻子、未成年的儿女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支付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未成年儿女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元。庭审中,客运公司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只同意择一赔偿。而法院审理后,同时判决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键证据】
死者生前以及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证据
对于客运中心关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择一要求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也曾经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从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角度进行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l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凡遭受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时,除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外,还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无论是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可以一并主张的。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所要做的就是提供受害人生前及其家属遭受的痛苦的有效证据。
【举证指导】
对于受害人生前遭受的痛苦,可以拍摄事故发生后的照片、录像予以证明,还可以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而对于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痛苦,则可以提供事故后家属无法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家属因痛苦过度发生住院或者门诊治疗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家属因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受到的打击程度。家属遭受的打击程度越重,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越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得到支持以及具体数额,主动权掌握在法院手里,因为法律规定将自由裁量权明确赋予了法官,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处。即使这样,我们还是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定的规律:
(1)受害人死亡、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必定支持。且数额至少在1000元以上(伤残)、5000元以上(死亡)。
(2)受害人一般伤害,即未致残、未身亡的情形中,受害人年幼、年老、事故发生后被告方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有能力但拒绝垫付医疗费等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能得到支持,但一般不会超过2000元。
此外,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1)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现在作一次性赔偿。
(2)将来的多次(终身)赔偿,即定期金赔偿,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按照一定的期间计算和赔偿,直至赔偿期限届满或受害人死亡时止。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差、民事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弱和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司法实践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总额较小,多采用第一种赔偿方式,极少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有利于裁判的及时执行,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护其权益;有利于尽早结束损害赔偿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这种赔偿方式,并且主要在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中采用。对于大额赔偿特别是终身赔偿应改变现行主要做法,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这是因为:
第一,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收入增加,特别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人身损害赔偿出现高额化趋势,赔偿几十万元、一百万元比比皆是,赔偿几百万元的也不再是凤毛麟角。由于大额赔偿的出现,加害人一次性赔偿往往不大可能,因此需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第二,第二种赔偿方式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寿命进行赔偿,而不像第一种方式按照采用平均寿命计算赔偿额,造成有的受害人已经死亡却仍要做出赔偿,有的受害人超过平均寿命而健在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正现象。第三,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等于将加害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其现在履行,也会造成加害人在给付赔偿金上利息的损失。当然,第二种赔偿方式赔偿给付的时间长,易受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变化、物价变化影响,风险较大,而且加害人以后可能无力偿债或故意逃避债务。因此,我们在采用第二种赔偿方式时,一方面应当责令加害人提供财产担保;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应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只是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加害人在将来赔偿部分的法定利息。
死亡赔偿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定期金赔偿,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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