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事实婚姻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法定事实婚姻的时间限制是1994年2月1日以前。
自1994年2月1日起,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这意味着,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认定事实婚姻的机关
认定事实婚姻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时间上的要求,因为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夫妻。这是名义上的要求,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这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这是实质要件的要求,即双方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
在离婚时,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也应按照我国的合法夫妻权益进行分配相关的财产。
同时,相关的婚姻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申请,我国的民政部门根据这类案件的时间、案件情况进行审理,以保护这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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