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立案后被骗资金是否可追回
时间:2023-09-17 08:18:49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诈骗案件立案后被骗资金是否可追回

诈骗案件立案后被骗资金可以追回,但是概率较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是怎么构成的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案立案需要的证据

诈骗罪立案需要的证据有:

1.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

2.书证,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或符号等;

3.证人证言,如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或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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