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试用期不交保险怎么赔偿
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员工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二、兼职签了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辞职
兼职签了合同可以随时辞职。这是兼职自身的特点,兼职属于非全日制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1、工作时间。全日制用工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仅每日工作时间短,且其中的“平均”、“累计”又使得单日的作息时间安排有很大灵活性。
2、用人单位数量。非全日制用工中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劳动报酬计算周期。非全日制用用工以小时计酬,由于用工灵活,劳动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所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劳动报酬计算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般略高于当地政府同期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工作时间直接换算的水平。
5、社会保险。非全日制劳动者大多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方式,由其个人参保缴费。
6、协议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特殊的用工方式,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口头协议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7、用工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工目的。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强调劳动时间的精准统计与用工的自主灵活,用人单位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目的也更为直接和明显。因此,诸如下岗、待岗、离岗休养、内退、留职停薪、长病休,以及“托管”、“挂靠”等劳动关系运行的特殊情形,一般不出现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
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否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可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时间的安排没有全日制用工形式那样集中和固定。因此,劳动者在不对先订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里并不限制后一合同是全日制用工形式,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若为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该用人单位的同意。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