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吗?
时间:2024-04-26 23:08:26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还有: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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